一、适用范围
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(甲级)的申请和办理。
二、项目审查类型
前审后批
三、审批依据
(一)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165项;
序号 | 项目名称 | 实施机关 |
165 |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|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|
(二)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》(水利部令第36号,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)(全文)。
四、受理机构
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
五、决定机构
水利部
六、数量限制
无数量限制
七、申请条件
1.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;
2.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;
3.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;
4.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,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;
5.检测能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。
八、申请材料目录
(一)首次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,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序号 | 提交材料名称 | 原件/复印件 | 份数 | 纸质/电子 | 要求 |
1 | 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》 | 原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2 |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| 复印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3 |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、设备清单 | 复印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4 | 主要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,检测人员名单(含姓名、身份证号码)、职称证书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| 复印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5 |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| 复印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6 | 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| 复印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(二)申请延续甲级检测单位资质,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序号 | 提交材料名称 | 原件/复印件 | 份数 | 纸质/电子 | 要求 |
1 | 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》 | 原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2 | 检测人员名单(含姓名、身份证号码)、职称证书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| 复印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3 |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| 复印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4 | 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| 复印件 | 1 | 纸质 | 加盖公章 |
九、申请接收
申请人需先网上申请,通过形式审查后,报送纸质材料,报送方式为窗口报送或邮寄。
十、办理基本流程
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,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。办理流程如下:
(一)申请人向水利部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材料;
(二)水利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;
(三)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;
(四)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,并向社会公告。发放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。

十一、办理方式
(一)新申请、延续
按基本流程办理
(二)申请变更
窗口接收申请变更材料后,3个工作日内办结
(三)补证
当场办理
(四)申请注销
由申请人提出申请,水利部每年公告一次
十二、办结时限
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,如申请数量过大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。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、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。
十三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
十四、审批结果
水利部文件
十五、结果送达
作出许可决定后,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,并通过现场领取、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。
十六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
(一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条和第八条,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:
1.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,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;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;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,有权依法要求赔偿。
2.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,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
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修改或者废止,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,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由此给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。
(二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,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:
1.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,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2.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,除法律、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,不得转让。
十七、咨询途径
(一)窗口咨询: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
(二)电话咨询:010-63208000
十八、监督投诉渠道
(一)窗口投诉:010-63203219
(二)电话投诉:水利部机关党委(部廉政办)010-63202905
(三)电子邮件投诉:jwb@mwr.gov.cn
十九、办公地址和时间
(一)办公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
(二)受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(节假日除外)上午8:30 - 11:30;下午13:30 - 16:30
(三)乘车路线: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、 公交车19、40、133路枣林前街站
二十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
自受理之日起,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:
(一)窗口电话:010-63208000
(二)水利部网站:http://www.mwr.gov.cn
